“转卖止痛药获刑”背后:药品回收难题待解
日期:05-27 来源:未知5月8日,廖华收到了山东省滨州中院对其“贩卖毒品”案件发回重审的通知。
2023年7月,廖华在病友转药群中转售父亲生前剩下的止痛药,包括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共售得260元。家住广州的她,被山东滨州市阳信县警方跨省抓捕,涉嫌罪名是贩卖毒品罪。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廖华转售的曲马多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羟考酮为麻醉药品,都属于阿片类药物,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23年8月31日,山东省阳信县法院一审认为,廖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廖华提起上诉,2023年10月底,此案二审在滨州中院开庭审理。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转售处方药而获刑的案例并不罕见。而更大范围来说,不只是麻精类等处方药处置问题,药品回收和处理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普通民众在面对闲置或过期药品时,常常缺乏方便、安全的回收渠道,导致药品资源浪费,甚至对环境和公共健康构成威胁。与此同时,还催生出一些药品回收市场乱象,比如非法收购及转售过期或假冒药品等。
2023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对废弃药品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在相关专家看来,这个实施方案有积极意义,是目前针对药物回收最明确、最高级别的政策。而随着该方案的落地,离实施也不远了。
转卖闲置“止痛药”涉嫌贩毒
廖华告诉新京报记者,她的父亲生前患有结直肠癌,已到晚期,常会出现难以忍受的疼痛,为此医生开具了多种类型的止痛药。
2023年1月,父亲去世后,留下很多药,廖华不知道如何处理。她曾去医院、药店询问,都被告知不进行回收。
2023年7月,经病友介绍,廖华进入一个微信转药群,群里日常有病友相互转让药品。廖华把家中剩余的十几种药拍照发群里后,一个自称“小王”的群友很快添加她的微信,花费260元,向她购买了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
在廖华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小王表示,“我是以前溜过冰,现在买不到了,用这些药代替,现在还有点瘾,太难戒了。”“我不是病了,我以前玩音乐抽大麻,现在不好找了,用这个药代替它。”廖华问对方,“我卖这个药给你会不会有问题呢?”对方回复称,“有啥问题啊,我买了好多次了。”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从廖华处购买药品的人叫董某祥,是山东阳信的吸毒人员。收到药品后,董某祥便主动开车到当地派出所,称其从网上买到了国家管制的药品,是未经处方就买到的药品,这些药品都是精神麻醉类药品,也可以算是毒品。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颖菲律师代理过多起毒品犯罪的案件,她提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在司法实践中,界定毒品是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为依据。
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具有临床治疗价值,在严格管理使用条件下可作为药物使用,故出于医疗、科研等合法目的使用时,属于药品,但出于满足药物瘾癖而使用时,则属于毒品。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廖华转售的曲马多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羟考酮为麻醉药品,都属于阿片类药物,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廖华表示,自己出售处方药,的确有错,“但不知道属于贩毒”,廖华还提到,联系自己买药的小王后续还在转药群里出现过。群主知道她涉案后,就把她踢出了群聊。
与廖华情况类似,黄颖菲也曾接到过多起“病友转让止痛药涉嫌贩毒”的法律咨询。
陈安的父亲因癌症去世,家里还欠下不少外债,母亲希望能在病友转药群里转让剩余药品来补贴生活,便将剩余的87粒艾司唑仑以55元的价格转卖给了一位购药人。
三个月后,购药人所在地警方上门带走了陈安的母亲。拿到公安取保候审决定后,陈安的母亲才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上的举报者名字和购药者相同。办案民警告诉她,对方不是病友,而是一名吸毒人员。
经办民警告诉陈安,他们接到举报,陈安的母亲涉嫌贩卖毒品罪,关键证据是双方的聊天记录中,购药者提到“吸食吗啡成瘾”。
对此,陈安提到,当时母亲以为对方的情况和丈夫生前类似,不服用艾司唑仑就无法入睡,也不知道艾司唑仑属于管制药。她的母亲以为病友群里都是群主审核过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没有想到会有瘾君子伪装成患者加到群里面去。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艾司唑仑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用于治疗焦虑障碍、失眠等。
陈安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对此,陈安母亲的精神压力很大,如果有刑罚,母亲会因此丢掉工作,更担心未来会影响陈安。
是否涉嫌贩毒该如何认定?
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7月1日后,我国管制的麻精药品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品种已达456种(含新增1种麻醉药品和6种精神药品)和2整类(芬太尼类物质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26日出台的《2023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会议纪要》同时提到,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黄颖菲提到,而在此类案件中,警方判定当事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主要原因恰恰在于,在求购者和当事人的买药记录里,求购者明确提到了诸如“我上瘾”“我溜过冰”等贩毒语言,这导致警方认为,当事人主观上知道求购者有吸毒的可能,但仍然将管制药卖给他们,存在贩卖毒品的嫌疑,而非出于治疗疾病的目的。
黄颖菲表示,按常理来看,一个瘾君子买药,只会说我要什么药,多少钱,不会刻意地表示“我上瘾”。
黄颖菲分析,像这种“举报人就是买药人”的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买药人故意钓鱼,另一种是买药人吸毒被抓,然后把所有转让药给他的人都举报了。她说,像这种刻意诱导他人犯罪的行为是不应被支持允许的,这无疑是在批量制造罪犯。
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等人在《〈昆明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提到,由于部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实践中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并不一定都被用作毒品。据此,需要从麻精药品的用途和行为的目的两个维度,对于涉麻精药品行为的性质进行审查判断,确保裁判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文章还提到,“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也与毒品犯罪存在明显差异,若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显然超出了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和可预见范围,也背离常情常理和公众心理预期,故《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不以毒品犯罪论处。”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对当事人是否涉嫌贩毒的指控,要从当事人的动机出发,看他以往有没有类似行为,有没有对购买者造成较大的人身伤害,从这些情节综合来认定他到底是不是一个犯罪行为。“法官不能简单地变成一个法律的执行者,成为一个机械的法条主义者,涉嫌贩毒是一个非常重的刑责,(当事人)今后很多正常的社会行为都会受到影响。”
药品回收之困
多位受访者认为,麻精类药物管理严格,处置不当可能带来法律上的风险。而药品转售或涉嫌刑事犯罪的背后,是缺乏明确的回收渠道、公民的法治意识薄弱、缺乏激励机制等。
浙江一位临终关怀科住院医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只有具备相应处方权限的医生才能开具麻精类药物。在住院部一般都是按照医嘱按每天发药,患者出院后,给患者最多开到一周的量,一周后复诊再开药。
若患者不幸去世或不再需要这些药品,家属便面临如何正确处理剩余药品的困境。这位医生提到,他所在的医院要求医生及护士向患者提示药品的特殊性,还会提示患者家属,如果有未用完的药品,需要返还医院,并不退还费用。药房登记之后,每年固定时间会有相关部门来统一销毁。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临床医生则表示,尽管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但在他日常工作中,无偿把药品退回来的家属是少数,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经济能力和思想觉悟,之所以转卖药品,就是因为药品没过期,对家属而言又失去了使用价值。
5月16日,新京报记者以市民的身份咨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复,含有麻精成分的药物,是医院经由处方开出的定向治疗某些疾病的药品,随意买卖属于违法行为;若开药医院不回收,需要按照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相较于麻精类药物,闲置或过期的普通药物覆盖面更广,影响人群也更大。
在社交媒体上,常常能看到有网友在帖子中询问是否可以将剩余药物转赠给需要的人、是否可以低价转卖、或者是否有官方的回收途径。
张宇从事了多年的防癌抗癌科普工作,目前是一家抗癌公益组织创始人。在张宇的观察里,“剩余药物处理”的需求普遍存在。他的公益组织创建之初便为病友们提供了一个互助平台,希望能为病友及家属提供一些知识上的帮助,随后也发展出一些转药群。
张宇表示,转卖病人去世后剩余药物的这种需求应该被理解和体谅,以为家庭带来沉重负担的癌症治疗来说,癌症治疗的药物不少都是按颗卖的,贵一些的靶向药高达万元一盒。
他提到,如果有相关部门或者医药企业回收这些闲置的药物,比如药没开封,按照生产批号,是不是可以折扣价进行回收,那病人也不会自己找途径把它售卖处理了。
对于转药群,张宇也会感到担忧,担心有不法分子钓鱼购买。但是为了帮助病人,暂时只能维持原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表示,个人不能将药品卖给药店,也不能转卖给他人。他提到,销售药品,主体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个人不可能取得这样的行政审批,故而个人无权将药卖给药店,否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会受到行政处罚。
河北一家药店的店员表示,药品一旦售出,除非有质量问题,是不退不换的,即使刚买的也不行。该店员还强调,从个人手中回购药品是违法的。
免费赠药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赵良善解释,免费赠药要合法,需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一是所赠药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二是所赠药品不属于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三是不得针对不特定人赠药。如果是处方药,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情况下可以赠与。但若在非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情况下赠与处方药,受赠一方吃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时,赠与人需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五部门要求规范废弃药品收集工作
《中国药物经济学》刊载的一篇调查文章显示,74.3%的被调查者选择将过期药品直接扔掉。这意味着闲置的、得不到正确处理的药物数量可能更为巨大。
新京报记者查询相关政策法规后发现,虽然废弃药存在多重危害和风险,但对其回收处置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过期药品属于劣质药范畴,不允许运输和销售,但未规定如何回收和处理。2021年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附录中规定,家庭过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生活垃圾处理。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的王岳教授提到,目前我国家庭废弃药品主要依靠个别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活动,辅之以社会组织自发自愿回收,这几种方式的效果都很有限。
王岳解释,企业自发回收属于公益性活动,高昂的回收销毁费用让医药企业担负了额外的经济成本;居民参与积极性低下,不愿意费时、费力将过期药品专门送至定点回收单位;若采取以旧换新、有奖回收等有偿回收的方式激励居民配合上交手中的过期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往往不愿承担相应费用。
上海市人大代表葛敏在调研中发现,废弃药品处理的成本很高。废弃药品涉及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对废弃药品的回收管控、无害化处置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监管部门委托医废处理公司处置废弃药品每吨平均收费8000元左右,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医废处理公司处置液废每公斤25元,固废每公斤10元。有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因不堪重负,也曾提出废弃药品是否可以委托所在区的监管部门定期回收处理,但监管部门受财政经费、储存条件、销毁时效长等因素,无法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王岳认为,药品回收只是靠责任感和公益性是不行的,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到底是谁,还需要立法来保障,比如在国家层面将药品回收管理相关事项写入《药品管理法》,或制定出台《过期药品回收管理法》《过期药品回收资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过期药品回收管理的责任承担主体、回收管理具体流程、回收管理资金保障等内容,使我国过期药品的回收和处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王岳说,对药物浪费问题,本质上还是要从源头上少开药,或是“去包装售药”。在他看来,尽管“以药养医”的畸形状况已有所改善,但过度开药的现象仍客观存在。
去年全国两会上,农工党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打通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最后一公里”的提案》,农工党中央建议,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相关主体责任,完善回收机制;建立药品分包装制度,推出小规格、小剂量的药品,督促药店落实拆零销售服务,避免过期药物的浪费。还可将药品回收与其他垃圾分类结合起来,引导公众投放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由专业机构收集转运和统一处置。药监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普及合理使用药品。建立药品回收激励机制,对于合法从事过期药品回收企业及回收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提高其回收过期药品的积极性;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出台政策,以发放纪念品、药品“以旧换新”、“有奖回收”等方式鼓励居民主动上缴家庭过期药品,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居民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积极性。
2023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从药品生产、临床用药、药品流通、宣传引导、废弃药品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
实施方案第五条“规范废弃药品收集销毁”提到,完善废弃药品收集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做好废弃药品运输、交接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废弃药品规范销毁,由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王岳看来,这个实施方案有积极意义,是目前针对药品回收最明确、最高级别的政策。根据方案中“各地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要求,方案离实施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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