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时约定“退款退车” 出问题就不用三倍赔偿?
日期:01-16 来源:未知二手车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出售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却以双方约定如有问题“退款退车”为由拒绝三倍赔偿,法院会支持消费者的诉请吗?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判令经营者“退一赔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22年10月,曹某向二手车经营者某汽车服务部购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总价款15.5万元。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手写合同条款约定:“卖方确认所售车辆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如有以上情况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事后,曹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检测,车辆安全气囊、发动机进气支管、仪表台、车内顶棚、驾驶座位等均有拆卸痕迹,车辆AB柱、左侧下边梁有切割、焊接等维修情况,可见车辆出售前曾发生过重大事故。
为此,曹某以汽车服务部实施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判决对方“退一赔三”共计62万元。汽车服务部则辩称,根据双方手写合同条款约定,“如车辆系重大事故车,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该约定表明其责任限制在退车退款范围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一赔三”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基于诚信原则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对所售车辆的真实状态进行全面了解及查验,并将车辆事故信息告知作为消费者的义务。该案经营者在合同中作出保证,承诺案涉车辆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但事实上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据此,法院适当酌情考虑车辆交付曹某后的使用折旧情况,判决汽车服务部返还曹某购车款14.5万元,并赔偿曹某车辆价款三倍的赔偿款46.5万元。汽车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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