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与时间赛跑的“房屋保卫战”

日期:08-23 来源:未知

 在听完当事人的想法后,检察官发现,借款资金的具体流向、B公司代陆先生归还前债的实际金额、中间人李某的身份都需要调查。而此时,距法院拍卖安置房的时间仅剩一个月——

 
 
  一场与时间赛跑的“房屋保卫战”
 
  “检察官,房子的产权证已经办好了。要不是你们的帮助,我和儿子早就无家可归了。”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检察官孙倩又一次接待了周女士,这一次,她带来了好消息。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女士唯一的住房保住了。
 
  家门上无故被贴了封条
 
  这起案件要从五年前的一笔借款说起。2015年,周女士与丈夫陆先生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老宅拆迁的一套安置房归周女士所有。二人离婚一年后,陆先生欠了A公司一笔债务。2018年初,陆先生听说B公司的借款利率相对较低,就动了以贷还贷的念头。
 
  然而,B公司告知陆先生必须提供担保才能放款,他便动起了歪脑筋:离婚时约定归周女士所有的那套拆迁安置房还没有办产权证,如果把房屋产权证办到自己名下,正好可以用这套房子来抵押借款。于是,陆先生凭着自己保管的拆迁材料迅速办理了房产证,并顺利申请到了35万元贷款。不久之后,陆先生便消失了。
 
  2018年9月,B公司眼见这笔借款要不回来了,便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借款本息。因陆先生失联,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这套用来抵押贷款的拆迁安置房,2020年9月,法院依法启动房屋评估拍卖程序。
 
  此时,周女士因患癌症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屋漏偏逢连夜雨,出院回家那天,周女士发现家门上被贴了封条,还有一份告知她即将启动房屋拍卖程序的执行文书。周女士立刻拨通了执行法官的电话,这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用来抵押借款了。
 
  随后,周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以此证明她才是房子的真实产权人。法院审查后认可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但认为办理贷款时提供的房产证上载明的产权人是陆先生,B公司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抵押权合法有效,据此驳回了周女士的执行异议。之后,周女士又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看到母亲整日担忧,已多年不与父亲联系的儿子小伟(化名)决定联系父亲询问这笔债务的具体细节。几经周折,他联系上了远在福建躲债的陆先生,得知这笔借款还涉及一个中间人李某。
 
  今年5月,小伟与母亲周女士一起来到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以B公司虚增借款本金为由申请监督。
 
  距离拍卖只剩三天
 
  “离婚时房子已经给我了,白纸黑字写在离婚协议上的,我看病又花了不少钱,现在儿子到了该成家的年纪,我却连婚房都没能力给他置办。”承办检察官孙倩初次接访时,周女士情绪激动,谈话间几度哽咽。
 
  “你为什么一直没有去领房产证呢?”孙倩问出了心中的疑惑。
 
  “离婚以后我就联系不上他了,打电话过去他都不接,我也去房管局咨询过,他才是被拆迁安置一方,他不到场,我自己是办不了房产证的。”周女士既气愤又无奈地回答。
 
  在听完周女士的想法后,孙倩开始仔细梳理全案证据,她发现借款资金的具体流向、B公司代陆先生归还前债的实际金额、李某的身份都需要调查清楚。而此时,距法院拍卖安置房的时间仅剩一个月了。
 
  孙倩迅速赶往各大银行开展查询工作并联系到了陆先生口中的李某。经调查,孙倩发现李某收取陆先生的这笔借款,是因为他在陆先生的房屋抵押登记办下来之前,应B公司要求先行为陆先生向A公司垫还了债务,所以在B公司放款给陆先生后,陆先生应当立即将李某垫付的钱返还,并向李某支付垫资期间的利息。根据李某的陈述,孙倩反复核查银行卡交易流水,发现李某在B公司放款前一个月确实曾为陆先生向A公司还款,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中间人李某收取了垫资利息,而无法证实B公司存在虚增借款本金的行为。这时距房屋拍卖仅剩一周时间。
 
  结合现有证据,这起案件可以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结案,但根据离婚协议房子确实归属于周女士,周女士瘦弱的身躯和无助的眼神不时浮现在孙倩的脑海里。
 
  孙倩决定转变办案思路,她约谈了B公司的代理人。“你们公司有抵押权没错,但房子也确实是周女士的,如果现在把房子拍卖了,可能出现涉及产权纠纷的诉讼,那就存在执行回转的可能。”孙倩说,“周女士现在正处于癌症恢复期,你们公司能不能考虑一下和解?我们可以一起寻找问题的最优解。”
 
  “之前我们公司不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我回去后再和公司建议下,争取能减少一些金额,但希望他们能够一次性付清了结纠纷。”经过释法说理,B公司的代理律师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做和解工作。
 
  B公司的让步让孙倩看到了希望。但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借款人,陆先生必须承担起责任。经过多次电话劝说,陆先生表示这几年打工攒的钱能还上一部分,若周女士愿意先帮他垫付一部分,他也保证后面会分期归还。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让他回无锡签订和解协议的要求,陆先生始终心存顾虑。最终在孙倩和小伟的共同劝说下,陆先生同意回无锡当面解决问题。
 
  经过多番努力,今年6月10日,陆先生、周女士和B公司三方签订了和解协议,陆先生、周女士当场向B公司支付52万元还清借款,并约定陆先生两年内分期向周女士归还垫付款。和解协议签订后,B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法院以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撤回了该房子的拍卖。
 
  此时距离原定的拍卖日只剩三天,这场“房屋保卫战”终于落下帷幕。
 
  产权证终于办下来了
 
  房子虽然暂时保住了,但产权还是登记在陆先生名下,如果后面还有陆先生的个人债务纠纷,那房子还有被强行处置的风险,这始终是个隐患。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必须要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吗?周女士想要变更产权还需要交税吗?陆先生能从福建回趟无锡实属不易,为了不留后患,真正促成案结事了,孙倩带着心中的疑问又去了趟不动产登记中心。功夫不负有心人,这次得来了好消息:周女士的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相应约定,若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双方当事人之后可凭借离婚协议来纠正原产权登记,且无须再缴纳税费。这对原本生活就不富裕,还处在癌症恢复期医药费开销较大的周女士来说,无疑是件好事。孙倩赶紧打电话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周女士,建议她赶在陆先生回福建前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好。
 
  听了孙倩的建议,周女士立即联系上陆先生。第二天上午,新的房产证就办下来了,房子名正言顺变更登记到周女士名下,她心里的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离开无锡前,陆先生也打来电话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经过此事,我和儿子的关系缓和了许多,我保证一定会尽快把她垫付的钱还上。”
 
  至此,一场历时五年、涉及三方权益的民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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