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售“调表车”被判3倍赔偿
日期:03-29 来源:未知北京市民陈先生花24.1万元通过网拍购得奔驰汽车一辆,却发现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与被告知的相差11万多公里,陈先生认为拍卖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3倍赔偿。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北京某拍卖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存在调表瑕疵而故意隐瞒、未予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欺诈,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合同关系,拍卖公司退还陈先生购车款、佣金等并赔偿购车款3倍损失72.3万元。
陈先生诉称,2021年10月,其从北京某拍卖公司处购买二手奔驰车辆一台,网络拍卖平台上显示的公里数为76627公里。陈先生支付尾款成交后,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人员添加其为好友,为其办理了后续车辆交接手续。随后,陈先生去4S店保养时,被告知上次保养时间为2021年2月4日,行驶里程并非76627公里。而在拍卖公司员工小李寄给陈先生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里,显示该车累计行驶里程为190164公里。
庭审时,拍卖公司辩称,小李并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陈先生提交的其与微信名“小李(成都店)”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知,小李自认其为某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其为陈先生办理提车服务、费用收取服务等,陈先生亦认可小李提供了以上服务。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竞买须知内容、《委托拍卖协议》约定、小李代理权的外观及原告的合理信赖程度等因素,足以认定小李系代理某拍卖公司实施的职务行为。
法院基于相关证据认定陈先生提交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真实性、合法性,认可陈先生基于该检测报告主张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某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负有法定义务查验、审核涉案车辆基本资料,其在拍卖涉案车辆前承诺可以过户即应已经查验过委托人提供的涉案车辆基本资料。而涉案车辆过户基本资料中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转入车检测)》已经显示车辆拍卖前的表显里程与委托拍卖时的表显里程严重不符(即涉案车辆为“调表车”),且表显里程属于显性信息而非隐蔽信息,即便无专业知识也可直观发现调表问题,明显属于拍卖公司通过查验后已经明确了解、知晓的瑕疵。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查验涉案车辆基本资料时已经明知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存在欺诈的故意。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陈先生与某拍卖公司之间关于涉案汽车的拍卖合同关系,拍卖公司退还陈先生购车款24.1万元、佣金1.46万元、商家服务费3000元以及过户押金1万元,陈先生将车辆退还,拍卖公司3倍赔偿其损失72.3万元。
上一篇:劳动教育如何在家庭中“落地生根”?
下一篇:网络擦边行为调查:莫让“擦边主播”毒害了青少年
本站所有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企业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也不承担您因此而发生或交易致使的任何损害。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线下交易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