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 妻子分“遗产”没毛病
日期:03-25 来源:未知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离婚戏码演出了一出精彩的法律攻防大戏。据报道,近日广西高院发布了一则案件引发关注,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款。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庭审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一套房产,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在很多人看来,这一判决结果有些莫名其妙,丈夫的母亲去世了,法定继承人是丈夫,继承这一房产跟妻子有什么关系?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其他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女婿、儿媳可以继承对方父母的遗产。
因此从法律上讲,作为妻子,王某不能“继承”丈夫母亲的遗产,但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理应给予她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益。
翻看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都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回看本案,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依法继承了母亲遗留的房产,这笔财产已经打上了共同财产的烙印。
诚然,在这起案件中,张某也有抗辩理由,比如他认为二人已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王某明知张某需要继承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离婚时约定的抚育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等。
老实说,这还是“继承”的那套观点,从法律上讲,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妻子与婆婆的关系并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说了,一码归一码,基于离婚协议的抚育补偿款与基于“继承”的售房款,也不能混为一谈。
不错,张某母亲去世的时间比较特殊,张某和王某并非正常的夫妻关系,两人不仅已经分居多年,还正处于离婚冷静期,差一步就要离婚了,但这些事实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及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在这段时期内,任何一方取得的任何合法收益,对方都可以依法“分一杯羹”。正如法官所言,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也有人觉得,这个妻子的做法有点斤斤计较了,离婚拿了一笔抚育补偿款还不知足,看到丈夫有了“继承遗产”的新收入也不放过。问题是,如果不计较、不较真,恐怕对方连白纸黑字承诺的那笔抚育补偿款也不会给吧。
每个公民为权利而抗争,而争取,这是法治社会的要义。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通过诉讼维权的权利,那么打官司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又有什么不可?法院判得明明白白,这钱就拿得堂堂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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