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剧本杀”四人创作一人执笔,算谁的?
日期:02-10 来源:未知近年,“剧本杀”成为深受年轻群体追捧与喜爱的娱乐项目,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这种线下游戏中。“剧本杀”剧本的权利人是不是一定就是著作权登记人,剧本执笔人拥有哪些权利?业界众说纷纭,尚无定论。
2月9日,本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剧本杀”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院认为,该“剧本杀”作品是多玩家参与角色扮演的剧本,参与“剧本杀”创作的人都是作者,即使主创人员私自去登记机关备案,也不影响其他参与人享有著作权。
林甲、张乙、刘丙是武汉某桌游公司的合伙人,共同经营一家桌游店,需要大量“剧本杀”作品。2021年3月,林甲、张乙、刘丙和谢丁共同完成了一个剧本的创作,其中谢丁是主笔,林甲、张乙、刘丙共同参与了该作品的多次测试、讨论,并不同程度参与了涉案作品的修改与完善。
剧本作品完成后,2021年6月,林甲和谢丁签订了一个《剧本版权转让合同》,约定自2021年6月10日以5000元价格,将涉案作品除谢丁人身权以外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林甲,转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汇编权、电子发表权以及游戏、文学、影视领域的版权等权利。
随后,林甲在网上发了该剧本作品的海报,署名作者为林甲,并将该剧本在网络商城公开售卖,每套作品售价2000多元,2个月内就卖了20多套。
但是,林甲不知道,谢丁虽然签署了剧本版权转让合同,仍以个人名义向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注明谢丁是该剧本的著作权人。
为此,林甲和谢丁闹得很不愉快,对簿公堂,要求确认剧本的著作权人,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作品系林甲、张乙、刘丙和谢丁的共同作品,谢丁仅为共同作者之一,在其已转让著作财产权份额的情形下,仍将自己登记为涉案作品唯一作者与著作权人,明显与事实不符,违反诚实信用,侵害其他共同作者的署名权。但是,谢丁在林甲公开售卖作品之前,将作品登记并存档于登记机关内部,社会公众并不能轻易获取作品,不构成对作品的首次公开,故谢丁的行为不侵害发表权。同时,林甲在海报上没有署谢丁名,侵害了谢丁的署名权。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林甲和桌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宣传海报,发布致歉声明,并支付谢丁维权合理费用8000元。同时,判决谢丁向版权局申请撤销作品登记证书,并支付林甲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本案严格贯彻“实际创作”原则,客观认定真实作者及著作权人,有力保护了真实作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惩处著作权不法登记行为,积极倡导诚信登记风尚,有效净化了“剧本杀”行业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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